最高法批复小贷、担保、典当行、融资租赁等“类金融”公司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已浏览128次更新日期:2021-01-19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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