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12件民事案件裁判要旨(8.1-8.7)

已浏览128次更新日期:2024-08-13来源:

01.杨某杰诉某食品商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建筑物、构筑物等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4-18-2-001-006 / 民事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9 / 202206鲁民终7655/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8.06

【裁判要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02.严某诉某石油公司、王某甲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权人以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房产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主张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的处理规则

2024-18-2-078-001 / 民事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莱阳市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鲁0682民初2467/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8.06

【裁判要旨】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交易将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债权人以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主张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房产交易是否实际交付购房款、债务人是否缺乏偿付能力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债务人不能证明该不动产系合理有偿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债务人转让不动产的行为。


03.王某诉某内衣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以经营者自身原因致使服务体验发生改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处理规则

2024-18-2-084-001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莱阳市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3)鲁0682民初8355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8.06

【裁判要旨】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致使消费者接受服务的体验发生改变的,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4.高某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吕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消费者以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主张退费并赔偿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2024-18-2-137-002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莱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1.06 / 2022)鲁0682民初5393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8.06

【裁判要旨】教育培训合同解除后,消费者以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退费并赔偿违约金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合同目的实现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05.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024-07-2-490-003 / 民事 / 劳动争议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2)苏0105民初20778/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8.06

【裁判要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具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为前提。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此外,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以司法建议等形式督促依法追回被骗取的保险待遇,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


06.郭某等诉某科技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实行示范诉讼高效化解群体性欠薪

2024-07-6-186-001 / 劳动合同纠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苏0192民初165/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8.06

【裁判要旨】1.在调处劳动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平衡保护理念,按照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则促进双赢。
2.对于群体性欠薪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示范诉讼、诉前化解、诉中调解、诉后指导四步法工作机制。针对已受理案件迅速进行研判,从中选定示范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示范案件调解方案为参照,为系列案件处理提供方向,将潜在纠纷化解于诉前,切实提高纠纷实质化解效率。


07.徐某某诉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时,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

2024-14-2-371-001 / 民事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2024)苏0214民初1668/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8.07

【裁判要旨】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就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08.上海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王某著作权合同纠纷案——处分未来作品权利合同的效力判断与违约责任

2024-09-2-146-001 / 民事 / 著作权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2.05.04 / 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36/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8.07

【裁判要旨】1.对原被告双方签订内容庞杂、名目繁多的合同,且数份合同的内容有矛盾、冲突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并结合合同目的来认定其法律性质。
2.对于当事人就未来作品权利转让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其有效。
3.由于创作属于作者的智力创造活动,具有人身属性,当合同义务涉及作者的创作行为或创作自由时,对方当事人不得主张强制履行。


09.某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某贸易有限公司、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

2024-09-2-159-010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2.05.24 / 201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64/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8.07

【裁判要旨】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仅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亦未造成注册商标权人商标利益损害的,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10.岳某诉周某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恶意抢注名人姓名行为的司法规制

2024-09-2-165-001 / 民事 /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2.09.05 / 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5/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8.07

【裁判要旨】对于抢注名人姓名的,可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认定抢注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名人姓名的保护范围,不仅可以包括本名,还可以包括其他可以与自然人产生识别性的姓名拼音等。


11.白某诉某影集团、艺某公司、君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使用改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2024-09-2-158-010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2.24 / 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3/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8.07

【裁判要旨】作为一种特殊的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在权利行使方面有其特殊性,其中存在原作品作者和演绎者所享有的双重权利。电影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被使用时,只能由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即制片者行使权利。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使用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则应当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取得制片者许可,但未取得原作品作者授权的改编及演出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2.深圳市某贸易公司诉上海市某贸易公司、仇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职高管仿冒公司身份与客户交易的司法规制问题

2024-09-2-159-011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8.27 / 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82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8.07

【裁判要旨】企业高管通过使用与所在单位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与所在单位字号近似的字号等仿冒手段,将所在单位的特定业务飞单给他人的,其仿冒手段行为与飞单结果行为侵害了不同民事权利,应当对两者分别进行法律规制,即手段行为分别构成侵害商标权、侵害企业名称权,结果行为构成侵害经营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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