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调整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年利率24%),对于未超过24%的,可认定并不过高

已浏览128次更新日期:2020-01-27来源:法得案件实证

本文通过对最高院此类判例进行分析、总结,筛选出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77号(杨英朝、杨合生与马延虎、马铜锁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年利率高达36%,考虑到债务人长期不偿还款项的过错状态,结合民间资金使用的成本因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贷款利率四倍(年利率24%)调整确定违约金的计付标准较为适宜。

案情简述:

  (1)2008年6月20日,甲方杨英朝、杨合生与乙方马延虎、胡伟科签订了《矿井整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出资3700万元,甲将杨铁矿股权转让乙方。乙方以现金和实物的方式支付,尚欠甲10982694元。甲方一审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逾期付款月3%给付滞纳金。

(2)一审河北省邢台市中人民院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酌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

(3)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确定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付。

(4)最高院再审撤销河北高院判决,改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确定本案违约金的计付标准。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矿井整合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逾期按月3%偿付滞纳金”。该滞纳金实质为逾期履行的违约金。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其年息为36%。被申请人申请调低违约金,二审法院适用《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付。《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适用的情形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形,而本案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此,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被申请人逾期给付股权转让款,导致申请人未能按约取得款项并进行使用收益,其损失可以认定为资金在逾期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本案中,尽管被申请人提交了邢台中院(2015)第587号民事判决,用以证明申请人曾采取堵路等方式阻止金珠公司正常基建并造成金珠公司损失,具有过错,应酌减违约金,但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堵路诱因是本案所涉逾期还款行为,且金珠公司已经以物权纠纷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故堵路事实与本案违约金调低并无必然联系。鉴于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自然人,考虑到申请人长期不偿还款项的过错状态,结合民间资金使用的成本等因素,本院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确定本案违约金的计付标准较为适宜。


案例二: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申3354号(中晟东泰(南宁)纳米基、林卫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确定是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时,应当坚持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违约金赔付类似于民间借贷纠纷,且现实经济生活中民间借贷利率都比较高,因此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确定违约金并不过高。

案情简述:

(1)中晟公司与浙江花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5.1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按应付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中晟公司是逾期付款的违约方。

(2)中晟公司认为浙江花园公司未能如期收到工程款的损失仅为利息,原判决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已远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折合为日万分之一点六)的百分之三十,故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诉至法院。

(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以其未能举据证明为由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中晟公司向最高院提起再审,最高院认定中晟公司关于原判决中违约方和违约责任认定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高院认为:

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5.1条中约定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因此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调整。在确定是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时,应全面、正确地适用上述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合同自由,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公平合理地进行衡量。确定是否过高的基本依据应当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依约履行的可得利益。中晟公司主张浙江花园公司的利息损失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常常要高于该利率。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甚至可以说该基准利率未必是在各种情形下最合理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就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年利率24%以内的民间借贷收益是合法的、受保护的。据此可以认定,除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法律关系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不认定为“过高”。浙江花园公司并非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双方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未超过受保护的年利率24%,并不“过高”。因此,原判决按照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


 司法价值取向分析:

法院在确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计付标准时,应当坚持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基本依据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其包括依约履行的可得利益,如若违约方长期占用守约方资金而故意拖欠不还,在此情形下,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赔付问题类似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利率的标准计付违约金。在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逾期付款的持续时间以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买卖合同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判例全文(附件)

 案例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8886c10-8f0e-42dc-b881-c159eac6e171

 案例二: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f075e23-3a48-438b-9bb4-a8bf00bdc3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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