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公司与杨某就石英矿系列协议纠纷案件

已浏览128次更新日期:2021-05-09来源:

论证要点】采矿权属于法律认可的合法出资形式,但须完备相关手续,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审批和进行《采矿许可证》的更名登记;《采矿许可证》未进行更名登记不应简单认定为中×有限公司此部分出资不到位;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审批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和过户手续也是履行合同的重要内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确保转让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并且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转让行为。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中×公司某石英矿系中×公司的分公司,位于唐山滦县境内,主要资源为石英砂岩矿石,是玻璃生产原料。奥运期间,三条棒磨生产线全部停产。2008年某石英矿随中×公司主业改制。期间盗采严重,职工待业。20116月采矿权失效。某石英矿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具有对其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

为彻底解决某石英矿存在的问题,2011年初中×有限公司(中×改制新设主体公司)在五家意向方中选定滦×公司为合作方,并于2012118日与滦×公司签订了《关于合作投资中×有限公司某石英矿的框架协议》,确定中×有限公司以固定资产作为出资,滦×公司以现金出资,合资成立某石英矿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经营某石英矿资源。框架协议主要约定:

(1)合作方式:中×有限公司以房屋建筑、生产线、车辆或设备设施等专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作为出资,滦×商贸以现金出资,合资成立某石英矿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经营某石英矿资源,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中×有限公司持股不超过30%,现金出资应一次性认缴。

(2)新公司成立后,中×有限公司将某石英矿现有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全部转让给新公司,转让作价应不低于某石英矿评估报告的评估值。

滦×公司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

(1)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应先行垫付由新公司承担和支付的各项费用;(第3.4条、第6.2.10条)

(2)解决职工住房:在合资协议签订后1年内,应自筹资金在某石英镇为符合条件的职工解决住房,其中包括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廉租房,组织职工团购的房价不高于1500元/平米,团购价与购房款的差价由新公司承担(第2.3条);

(3)缴纳500万元职工住房安置的保证金:在合作合作协议签订后,缴纳500万元,待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解决职工住房和职工安置义务后无息返还(第2.9条)

(4)支付购买土地使用权定金500万元:为保证某石英矿职工安置费有稳妥来源及职工的稳定,《合资合作协议》签订后3日内,先行为新公司购买某石英矿土地使用权缴纳定金500万元。新公司应在成立后三个月内取得某石英矿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由新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3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2000万元。其余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在《合资合作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付清。逾期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新公司前期缴纳价款可协商转作土地租金。(第3.5条)

201222日,中×公司与滦×公司的《关于中×有限公司某石英矿的护矿工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成立护矿工作协调小组,由滦×公司派高管统一领导协调,以双方确定的《乙方参与护矿工作范围资产清单》为工作资产范围,组织开展护矿工作,清除盗采、修复维护矿设施设备、管理保护现有矿产资源、固定资产和设备设施,相关费用由滦×公司承担。护矿工作至新公司成立之日止。

2012213日,中×有限公司与滦×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关于中×有限公司某石英矿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中×有限公司以某石英矿现有的房屋建筑、生产线、车辆或设备设施等专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作为出资(出资范围与作价数额以《合作合作评估报告》为准),持有新公司30%股权。滦×公司以现金出资,持有70%股份。滦×公司的现金出资在新公司注册登记前一次性认缴,出资资产在新公司成立后交付,涉及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的,在新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办到新公司名下。

中×有限公司的主要义务:

(1)新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中×有限公司与新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采矿权转让协议》、《固定资产转让协议》,转让作价以《合资合作评估报告》评估值为准。(见4.1条)

(2)新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中×有限公司与新公司签署《账面资产和负债处置协议》,将某石英矿现有的其余账面资产和负债(不包括职工安置费形成的负债)转让给新公司,作价数额以《某石英矿评估报告》为基础,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见4.4条)

滦×公司的主要义务:

(1)协议签订后3内日,滦×公司先行为新公司购买某石英矿土地使用权向中×有限公司缴纳定金500万元。新公司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3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2000万元。且新公司在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使用权后,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应在《合资合作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付清。采矿权及其他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按照双方另行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协议》执行。(见4.2条)

(2)新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滦×公司负责组织人员将土地使用权证书、采矿权证以及其他固定资产转让涉及的产权登记办理到新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见4.3条)

(3)协议生效后三内日,滦×公司向中×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500万元,待滦×商贸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解决职工住房和职工安之义务后无息返还。(见5.8条)

(4)本协议饭约定应由新公司承担和支付的各项费用,均由滦×公司先行垫付。待双方今后以债转股或以分工抵扣的方式一并予以处理。(见8.4条)

(5)滦×公司负责办理某石英矿和新公司合法生产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恢复某石英矿生产经营。(见6.2、6.3条)

本协议凡约定应由新公司承担和支付的各项费用,均由滦×公司先行垫付。

2012213日,中×有限公司与滦×公司签订前述《关于中×有限公司某石英矿的投资合作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关于解决中×有限公司某石英矿搬迁职工住房问题的协议书》和《关于中×有限公司某石英矿原职工的安置协议书》。

2012413日,就某石英矿未出资账面资产双方签订了《关于某石英矿未出资账面资产处置协议书》,将账面净值10306150.63元的资产采取先由耀×公司租赁使用5年,租赁期满后由耀×公司一次性购买的形式进行处置,转让价款以在《某石英矿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为基准,减除从20091231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日的账面折旧值后的账面价值。

2012413日,中×有限公司与滦×公司签订了《关于滦县耀×硅砂有限公司的投资合同书》及《滦县耀×硅砂有限公司章程》,确立公司名称:滦县耀×硅砂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中×有限公司实物出资: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采矿权,总计14819937.38元,持股29.64%,滦×公司现金出资:35180062.62元,持股70.36%

耀×公司于2012419日设立登记(暂无工商设立资料)。201288日,耀×公司根据滦×公司提名,股东会决议任命杨某石英为耀×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滦×公司持股期间,耀×公司无力解决盗采问题,职工进京上访等问题。

20131126日,中×有限公司与杨某石英签订《关于以整体买断方式推进某石英矿重组进程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1)双方确认,滦×公司已根据既有协议向中×有限公司交纳安置职工和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保证金500万元和土地使用权收购定金500万元。土地使用权因地上建筑物无产权证明等历史问题暂不具备转让条件。

(2)买断方式:杨某等额受让中×有限公司和滦×公司各自持有矿山新公司的全部股权后,再以矿山新公司名义收购某石英矿未出资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杨某最终成为新公司唯一股东。

(3)杨某买断某石英矿全部资产为出资基数,即中×有限公司向新公司的出资(含未办转移手续的采矿权)的资产1481.9937万元(股权)未出资账面资产1030.6150万元和土地使用权3978.2万元,总计6490.8087万元。

(4)职工住房保证金500万和土地使用权定金500万统一转作杨某向中×有限公司缴纳的受让股权和未出资账面资产的付款,余款1512.6087万元由杨某于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付清。杨某付清1512.6087万元后,中×有限公司根据杨某的要求,随时协助杨某办理股权过户工商登记。

(5)付款后,由矿山新公司与中×有限公司签订《某石英矿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转让价款3978.2万元由矿山新公司向中×有限公司供应符合标准的成品硅砂,在矿山新公司场内交货,中×有限公司自提。矿山新公司应收的货款与应付土地转让款抵顶。具体质量标准、价格、结算方式等由双方在《成品硅砂供应合同》中约定。

(6)杨某主导、中×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划拨变更出让性质等完善转让条件工作,办理手续按规定由各自承担。

(7)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矿山新公司与中×有限公司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杨某主导、中×有限公司协助办理采矿权的延续、过户手续。

(8)矿山新公司未付清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前,由杨某向中×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协议签订后,20163月杨某办理完毕采矿权证的延期,但采矿权证登记的采矿权人仍为:中×公司某石英矿,而非中×有限公司名下,滦县国土局要求市工商局出具中×主体未发生变化的证明,而市工商局以工商变更已有明确记载为由未能出具。市国资委在协调中,提出中×应与杨某石英按买断协议书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成品硅砂原料供应协议书》。

现杨某石英以中国中×出资不到位等为由拒绝签署后续协议。

二、需要论证的问题

上述协议中关键性的合同有三份:

1)中×有限公司与滦×公司签订的《关于合作投资中×有限公司某石英矿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2)中×有限公司与滦×公司签订的《关于中×有限公司某石英矿的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

3)中×有限公司与杨某石英签订的《关于以整体买断方式推进某石英矿重组进程的协议书》,以下简称《买断协议》。

其他协议基本可视为上述三项协议的附属性协议。

上述一系列协议,涉及采矿权出资、股权转让、某石英矿土地使用权转让、未出资账面资产转让以及原某石英矿职工安置、职工住房和职工搬迁补贴等问题。根据委托人的陈述,股权和未出资资产转让款(1030万元)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3978万元)尚未支付,原某石英矿的职工安置、职工住房、职工搬迁补贴问题没有争议,故本次论证集中围绕争议较大的采矿权出资、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问题展开。

如何厘清诸多协议的效力与层级?进而保障中×公司的合法权益?

、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听证调查的事实,专家组认为中×有限公司应理顺法律关系,理性应对,积极化解目前的困境。兹分述如下:

(一)中×有限公司以采矿权出资问题的法律分析

主要观点:采矿权属于法律认可的合法出资形式,但须完备相关手续。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审批和进行《采矿许可证》的更名登记。

1.采矿权是法律允许的出资方式,但须办理审批和更名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可用“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采矿权属于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对“矿业权作价出资”作了专门规定,“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通过设立合作法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未经相关审批管理机关批准,但转让符合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应认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未生效,但不影响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生效及效力。此外,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还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采矿许可证》未进行更名登记不应简单认定为中×有限公司此部分出资不到位;但依照法律规定,中×有限公司有义务履行或协助履行,促进合同目的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的规定,《采矿许可证》没有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也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丧失。在本案中,依据2012413日,中×有限公司与滦×公司签订的《关于滦县耀×硅砂有限公司的投资合同书》及《滦县耀×硅砂有限公司章程》,注册资金:5000万,中×有限公司以实物出资: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采矿权,总计14819937.38元,持股29.64%。中×有限公司以实物作为出资已经实际交付,以采矿权出资,其采矿权项下的矿场也已实际交付和具备开采条件,《采矿许可证》也控制在杨某手中,但《采矿许可证》仍然在中×名下,尚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对办理采矿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复杂性事先有充分的认知,并通过协议条款明确将办理采矿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分配给对方或者新公司完成,中×有限公司仅“协助办理采矿权的延续、过户手续”。

(二)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

1.中×有限公司与杨某石英有关股权转让的约定应属有效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尽管当事人没有签订专门的《股权转让协议》,但在《买断协议》中,对于股权转让事项有清晰明确的记载,也约定了明确的价款。并且转让股权问题得到了目标公司——耀×公司的两位股东——中×有限公司和滦×公司的一致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股权转让应属有效。

2.依照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后没有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其一,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属于非营业执照登记事项,股权变动不是公司规定的必须登记的事项。

其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这是一个管理性的规定,登记是一种公示,登记之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反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变更登记不能直接决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与生效与否。其实,变更登记是履行股权转让行为的必要延伸,而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基于以上分析,中×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耀隆公司股权转让给杨某,杨某已实际支付全部转让款1500万元,从法律规定看,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耀隆公司履行法律上交付的义务;中×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后,丧失股东资格,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中×有限公司对于其用于出资的《采矿权许可证》,则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某石英矿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

专家组认为:中×有限公司与杨某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约定的效力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可以在起诉(或提起仲裁)前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即:获得了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约定”有效;不能获得政府批准,则“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约定”无效。

1.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审批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和过户手续也是履行合同的重要内容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根据该解释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同时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于采矿用地,并不要求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按照法律规定,在企业改制时,中×有限公司就应依法做好某石英矿土地资产的处置某石英矿的土地使用权从中×公司变更到中×有限公司名下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公司向中×有限公司改制时就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公司改制为中×有限公司时,对于某石英矿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同时,不属于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的情形。

根据该《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改制时还应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按规定报批。从现有材料看,对于这一问题,中×有限公司在改制程序上存在欠缺,现在某石英矿所使用的土地仍然为国有划拨土地,与法律的规定不相一致。

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确保转让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并且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转让行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投资合作协议》和《买断协议》,某石英矿土地的转让过户手续和土地出让金缴纳都由滦×公司和杨某承诺负责,中×有限公司仅负协助办理的义务。

(四)中×有限公司可依据合同条款向杨某石英主张土地租金

1.据以主张土地租金的合同依据

根据《关于中×有限公司某石英矿的投资合作协议》第4.4条的约定,中×有限公司可以向合同乙方主张土地租金。

该条款的具体表述为:

4.4 新公司成立满三个月后,如乙方仍未办妥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转让过户手续,新公司应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和采矿权使用费。土地使用租金标准原则上以未付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数额加合理收益值确定;采矿权使用费标准以采矿权转让价款值为基数,按照可采年限和合理收益值确定。

按照这一条款的表述,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转让过户手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困难,有着充分的认知。因此,约定了如果不能在期限内完成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手续的处理方法。这种约定是双方事先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应予尊重和照此执行。

另外,按照《关于以整体买断方式推进某石英矿重组进程的协议书》第十条“特别约定”第3项的约定,杨某石英概括承受了上述《投资合同协议》中合同乙方,即滦×公司的权利义务。该条款的具体表述为:

十、特别约定:

3、乙方收购滦×股权完成后,甲方同意滦×公司将既有协议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乙方。滦×公司在既有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乙方全部承接。

根据这一条款,杨某全面承接了滦×公司的权利义务,中×有限公司基于《投资合同协议》对于滦×公司的权利,有权向杨某主张。鉴于中×有限公司是以采矿权向耀×公司折价出资,后又将股权转让给了杨某,杨某已实际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这意味着杨某已支付了全部采矿权使用费,因此中×有限公司不能主张采矿权使用费,而主张只能主张土地租金。

2.有关土地租金计算的法律依据

上述条款只约定了土地租金的计费起始时间,但没有约定支付行为的履行期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对有关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中×有限公司可以随时向杨某石英主张要求支付土地租金。

4.主张土地租金的具体操作

这一条款只是约定了土地使用租金的“标准”,而没有约定具体的“数额”。中×有限公司可以3978.2万元为基数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合理收益值的财务计算方法或者市场评估的公允价格确定租金标准,向杨某主张从耀隆公司成立三个月之日起至今的土地租金。

★★特别提示

中×有限公司向杨某石英主张土地租金,将会面临杨某石英提出的各种抗辩,如没有实际开采、中×有限公司对合同不能履行存在过错等。其极有可能提出的抗辩为:《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不能办理原因并不在于杨某石英的责任,而在于采矿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仍然在中×公司名下,签约的当事人是中×有限公司,而把《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从中×公司变更到中×有限公司名下,则是中×有限公司自身的内部事务,是中×有限公司的义务,因此登记的权利人不能从中×公司变更为中×有限公司,责任完全在中×有限公司一方。

从合同的明确约定看,中×有限公司有权提出租金的主张,因为根据约定“新公司成立满三个月后”,“未办妥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转让过户手续”,新公司就应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并没有说是由于哪一方的过错所造成,这对于中×有限公司是有利的。而对于杨某石英提出的抗辩能否成立,仲裁庭(或法庭)将会根据庭审双方提交互相质证的相关证据作出判断和认定,中×有限公司也应在启动司法程序前继续寻找对己更为有利的证据。

(五)中×有限公司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1.继续履行合同,中×有限公司应要求杨某石英先行将3978.2万元土地转让款打入临时开设的由双方共管得银行账户,并与《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一并办理为宜;如中×有限公司先行办理上述权属变更手续,则存在上述权属变更手续后杨某石英仍不能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的风险

从合同约定看,继续履行合同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属变更手续是杨某石英的义务,中×有限公司仅是配合、协助的义务。通过主张继续履行可以起到证明导致合同履行不了的原因在于杨某石英,有关合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权证办理问题上,办证的关键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谁来办,二是谁承担相关的费用。仔细审视合同的条款,不难发现,无论第一个问题还是第二个问题,合同约定都对中×有限公司较为有利。

对于第一个问题,《框架协议》《投资合同协议》《买断协议》均约定,证书更名或过户的手续都是乙方(滦×公司或杨某石英)的义务,或者由乙方(杨某石英)负责和主导,甲方(中×有限公司)协助。

有关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权证办理的合同约定



合同名称

相关条款及具体表述

乙方

《框架协议》

6.2 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实施,乙方应负责以下事项:

……

6.2.3 负责办理某石英矿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权证的年检、续期、转让过户等手续

滦×公司

《投资合作协议》

9 各方责任

9.2 为保证本协议合同事项的顺利实施,乙方承诺负责以下事项:

……

9.2.2 负责办理某石英矿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权证的年检、续期、转让审批、产权过户等手续

滦×公司

《买断协议》

五、……

5、(第二段)乙方主导、甲方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划拨变更出让性质等完善转让条件工作

6.乙方主导、甲方协助办理采矿权的延续、过户手续

杨某石英

对于第二个问题,几份合同均明确约定,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

有关土地出让金的合同约定



合同名称

相关条款及具体表述

乙方

《框架协议》

3.4现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

6.2 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实施,乙方应负责以下事项:……

6.2.10负责承担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应先行垫付由新公司承担和支付的各项费用。

滦×公司

《投资合作协议》

4.3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

滦×公司

《买断协议》

九、关于历史问题的处理

……下列问题,由乙方(杨某石英)主导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

(3)土地使用费、采矿权确权、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补交土地出让金、资源费、登记费、测绘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

杨某石英

《投资合作协议》“鉴于”之(2)条款和第9.3条的约定,具体表述为:

鉴于:

(2)乙方已组织对中×有限公司某石英矿进行尽职调查,已对某石英矿现有矿产资源储量、开采现状、设备设施状况、各类资产产权证书、采矿权、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生产许可、法律纠纷、周边社情民情、社群关系以及恢复生产经营面临的技术性、主观性、客观性问题、国家地方政策调整风险、法律法规变化风险等状况有了充分了解和认知,乙方同意对某石英矿进行投资,并愿承担投资风险。

9.3 乙方承诺已对甲方某石英矿现有矿产资源储量、开采现状、设备设施状况、各类资产产权证书、采矿权、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生产许可、法律纠纷、处罚、索赔、周边社情民情、社群关系以及恢复生产经营面临的技术性、主观性、客观性问题、国家地方政策调整风险、法律法规变化风险等状况有了充分了解和认知,且愿意承担投资风险,承诺不以某石英矿资产、负债和投资环境存在任何瑕疵而解除协议,并不得以某石英矿存在任何瑕疵为由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买断协议》第九条的表述为:

九、关于历史问题的出处理

对于矿山新公司成立之前,因某石英矿资产和人员产生的历史债务由甲方承担。但下列问题,由乙方主导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

……

(3)土地使用费、采矿权确权、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补交土地出让金资源费、登记费、测绘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

……

上述这些条款,都可作为抗辩杨某和耀×公司向中×有限公司提出承担费用的主张。如针对2017515日耀×公司在《关于中×公司某石英矿应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问题的函》主张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为“历史债务”应由中×有限公司承担——可提出“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第九条第(3)项中约定的应补交的“资源费”或者“等”涉及到的各项费用,应由杨某石英主导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

2.发函或者与杨协商,固化相应证据,分段划分责任

就继续履行合同,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其一,中×有限公司可向杨某发公函或委托律师发律师函,说明对方以往没能办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并明确提出要求对方依约实施的行为。

其二,双方召开协调会等性质的会议,进行沟通,尽可能就履约相关问题的协商形成一个会议纪要。

无论是发函还是会议纪要,应把履约中对方不能履约的情况明确记载,并要注意留下相关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过锁定既往存在问题的客观事实,把存在的违约责任进行划段处理,并以文字形式确立下来,为下一步行动奠定基础。通过这些行为,可以证明中×有限公司在积极履行合同,并推动合同目的实现,将来即使合同实际履行不能,也不是归咎于中×有限公司的责任;强化没有办证,不是中×有限公司不想办证,不积极办证,而是客观原因或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所致。

★★特别提示

专家组特别提示,在推进履行中,《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一并办理为宜如中×有限公司先行办理上述权属变更手续,则存在上述权属变更手续后杨某石英仍不能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的风险。如果可能和允许,应当要求杨某先行将3978.2万元土地款打入双方共管的银行账户,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并且尽可能先办土地证,后办采矿权证,以争取对中×有限公司有利的履约步骤。

(六)中×有限公司如欲解除合同可遵循的法律依据

在取得前述对中×有限公司有利证据后,中×有限公司可主张,由于杨某的原因,《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过户登记迟迟不能完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援引《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向杨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即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则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期限,为三个月。也就是说,中×有限公司向杨某发函提出解除合同,杨某如果不同意解除,应在三个月之内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为无效,否则视为其接受合同解除。如果三个月之后才提出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为无效,法院将不再支持。当然,合同解除后,依然要面对解除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解除时假如有证据能够证明杨某石英已经开采矿产资源的价值,则在返还时可主张折抵。

通常而言,由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而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更不容易得到仲裁庭或者法庭的支持。

★★特别提示

专家组特别提示,尽管从《合同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条文看,通过单方通知形式可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但实践中各地法院和仲裁机构对该条款的理解并不一致,有些地方严格遵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有些地方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仅从形式上审查解除的程序是否合法,而且从实质意义上审查是否确实达到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如果是前者,自然可以通过发函解除而实现目的,如果按照后者,则结果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另外,即使法律上能够解除合同,收回矿山,但也要考虑事实上收回矿山进行实际有效经营的可能性,过去转让的不利前提如果仍然没有消除,那么收回矿山后未必能带来事实上的真正获益。

综合以上情况,专家组建议:

一,中×有限公司应该审慎考虑自身对于相关证件更名的责任,从中×公司更名到中×有限公司属于中×有限公司自身改制问题,由中×有限公司负责更名,更为合理。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仲裁庭(或法庭)依然会考虑合同约定的合理性问题。

二,从策略上讲,中×有限公司目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优于主张解除合同;具体实施中,以协商解决为首选,因为尽管从法律分析和合同约定看,存在诸多对中×有限公司有利之处,但仲裁和诉讼都存在无法排除的风险,并且相关程序可能漫长,也会增加不确定性因素。

三,在推进履行中,《采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权证书》应通盘考虑,两证的更名过户手续一并办理为宜。

四,即使不得已提起仲裁或诉讼,也应把前期工作做足,尽可能固化证据,划分责任,为仲裁或诉讼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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